先予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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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1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___月___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__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2
一、劳动争议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职务:xxx。
请求事项:
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共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ⅩⅩ与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Ⅹ年Ⅹ月Ⅹ日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受理了申诉。ⅩⅩ与ⅩⅩ公司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将近一年,致使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难之中,并给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伤害,不先予执行将使申请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被申请人由逃跑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形,不先予执行将导致日后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缓决申请人目前生活的燃眉之急,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强制先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Ⅹ年Ⅹ月Ⅹ日
二、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程序设置先予执行制度的目的是考虑上述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在期待权利保障过程中的救急性措施,其中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被列入其中,可见先予执行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中的必要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同诉讼程序一样,在程序进行中,劳动者的生活已经处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措施带有强制性,只能由人民法院采取,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独立的程序,如果没有该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机制就是不完善的。仲裁庭不能直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但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三、适用先予执行需要注意的几点
1、仅对特定类型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些特定类型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先予执行。
2、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只有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般来说,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大家在提交申请书以后,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也将会根据大家申请,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涉及到大家签字确认的部分也会及时通知。劳动争议先予执行也是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一: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二:丙保险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街道XX号楼XX室。
被申请人四:戊保险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宁波XX区XX二路XX弄XX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01428.3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03月08日10时30分许,被申请人一驾驶浙BXXX1号牌小型轿车沿XX镇XX村村道由南往北行驶至XX镇XX路XX号附近左转弯时,与沿XX镇XX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该处的由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电力驱动)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倒底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浙BXXX2号牌轿车由被申请人三停放在事发地的西侧附近。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一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经XX医院抢救治疗,确诊为重型颅脑外伤,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161785.38元医疗费用,申请人及交警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医疗费用,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少量的医疗费用后未再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人无奈欠费出院,更是导致无法继续第二次颅骨修补手术。申请人母亲刚过世,且本身家庭条件就非常困难,遭遇此事,更是无力承担巨额费用继续治疗。无奈之下,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准许裁定先予执行。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 XX 月XX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XX赡养费(扶养、抚恤、医疗,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为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的`困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张ⅹⅹ,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电话:被申请人:李ⅹⅹ,男,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村ⅹⅹ号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1800元赡养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年事已高,由于地处农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唯一的子女,应负担起赡养申请人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上述义务,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赡养费。近年来,由于申请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每年要支付医药费就超过1000元,同时生活费用也没有着落。而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赡养费,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为此,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由于近期申请人病情加重,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
此致
ⅹⅹ省ⅹⅹ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