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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申请书

2025/02/23申请书

老地方整理的出庭作证申请书(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xxxxx,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x,(职务)。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证明事实:……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xx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XX手机:X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X系“XXXX与X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X能证明上诉人XXXX与X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X万元,由XXXX支付XXXX万元给XX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X股份,X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X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给X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 篇5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法庭递交的申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文书。

2.证人出庭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证人出庭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清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这部分须将案由、证人的姓名、证明什么写清楚。一般可写成:申请证人某某对某某等情况等证明事项出庭作证;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某某在某某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证人出庭作证,说明证人对案件了解,体现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

(4)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