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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

2025/03/14申请书

老地方整理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精选6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堰桥工业园区堰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台州银行的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无锡市锡丰密封件有限公司因欠申请人货款,于20xx年7月22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付款到期日为20xx年10月 02日,该票据出具后没有背书转让。20xx年7月25日,申请人发现该票据丢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公示催告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依法确认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31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申请事项:

要求法院公示宣布中国银行浦江县月泉路支行开具的中国银行本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8日在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开具了本票一张,申请人是某某,收款人是某某,票据金额为30万元。该票据不慎被盗。申请人已向某某县公安局报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中国银行某某县月泉路支行停止支付。望法院予以受理为盼。

致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万元、出票人有限公司、持票人有限公司、票据支付银行平安银行**分行),年月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票据遗失,经多方查找目前仍未找到,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于20xx年X月在___因____丢失汇票/支票___张,支付银行全称为____

出票人名称为_____

收款人名称为_____

票据号码为____

票面金额为____

出票帐号为____

现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 篇6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xx年零壹月壹拾伍日(20xx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xx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xx年07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因,不慎将票据遗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二0XX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

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票据复印件(两面)

4、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