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老地方 > 百科 > 经典报告 > 正文

融资调研报告

2025/03/19经典报告

老地方整理的融资调研报告(精选4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融资调研报告 篇1

一、高速公路行业现状及投融资情况

高速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资本密集型特征,资金投入数额巨大,占用时间长,对区域经济发展、自然和环境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高。高速公路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公共需求服务,西方经济学界通常将其视为公共产品,在方便出行、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并成为发展的瓶颈。1984年我国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用于促进高速公路建设,提出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效果非常明显,高速公路里程由起初的几百公里,发展到了20xx年的4.54万公里,交通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缓解。总体来看,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呈现以下态势。

运输能力增长较快。到20xx年底,全国公路营运汽车达802.58万辆,比上年增加69.36万辆。运输量持续快速增长。20xx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86.05亿人、旅客周转量10130.85亿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6.31亿人和838.76亿人公里。货运量完成146.63亿吨、货物周转量达9754.25亿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加12.46亿吨和1061.05亿吨公里。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收入达20xx多亿元,居世界第一。分地区看,盈利水平高低依次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路网效应渐趋显现、车流量持续较快增长、计重收费普遍实施,高速公路行业景气度持续向好,处于高投入期,20xx年公路建设资金仍以银行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所占比重比往年有所提高。全年公路建设到位资金5481.85亿元,国内贷款占40.7%,地方自筹占32.8%,所占比重比20xx年分别提高2.5个和0.9个百分点。在未来若干年我国经济保持年均增长8%的条件下,高速公路年均竣工里程需求在4000公里左右,20xx年总需求在6万公里左右。预计20xx~20xx年间,全行业需投资0.5万亿~0.6万亿元,平均每年投资规模在1400亿~1600亿元左右。

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政拨款用于公路和区域干线公路建设。

(二)征收车辆购置费税。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三)征收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

(四)贷款修路。1984年国务院作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要决定,允许通过集资或银行贷款修建收费公路,并对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过路过桥费,用于偿还贷款。

(五)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采取转让公路收费权、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六)利用外资,国家鼓励利用境外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公路。利用外资建设公路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利用外资;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形式呈多样化,但实际情况是以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为主。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承担了许多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职能,由于政府的预算收入和支出有限,因而单靠政府的财政预算很难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伴随着政府投融资体制和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为优化政府支出结构,降低政府负债的风险,许多省(区)市都成立了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投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来参与高速公路建设。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在现有投融资体系下,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还不够广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政府出面获得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费,以及依靠政府信用举借的内债和外债等。由于地方财力的有限性,政府只能更多地依靠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缺乏直接融资手段,高速公路建设的大部分融资来源于负债融资。在项目运作上,政府通过财政拨付项目一定比例的资本金,然后以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再用收费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这种模式通常概括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但这种模式必须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在其法定的收费年限内(《公路收费条列》规定为30年)车辆通行费的收益大于项目财务费用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否则高速公路项目在发挥其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将政府将承担巨额的负债。这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

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是证券市场,通过企业上市直接募集资金。到20xx年5月为止,全国收费路桥类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9家,诸多效益较好的高速公路已经纳入上市公司。但是在20xx年底,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国家交通行政部门暂停了直接融资的审批。

(二)融资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中央、省级财政性资金对高速公路投入不足,导致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足或到位情况不好,高速公路的外部形象下降,无形资产贬值,失去了应有的吸引力和投资盈利空间,这一问题在中西部尤为突出。高速公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不高等特点,决定了国家投入应是建设资金的主渠道,而这块资金正逐年减少。

此外,针对当前投资规模依然较大,货币流动性过剩问题依然严重的情况,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限制了信贷投放的增长,对投资增长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另外,20xx年、20xx年的连续7次加息,增加了资金使用的财务成本。近期,央行表示不排除央行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受影响,放不出款;另一方面,承贷主体的财务成本屡创新高,使得目前还主要依靠信贷资金支持的高速公路行业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尖锐的矛盾。

(三)融资的系统风险

目前,高速公路举债或融资主体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无项目决策权,但仍须按照政府部门的

规划完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决策主体与这些投资主体间责权利模糊,由于举债融资未完全纳入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债务责任不与权利挂钩,领导者借债和还债情况不考核、不评价,造成债务责任缺位,导致公路建设投资效益被忽视,甚至出现了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许多项目往往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回报率很低,但为使项目通过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收益却完全可以支撑项目。没有谁去考虑融资、负债、收益的关系。政府不断下达项目,高速公路公司不断融资,企业运作的量化指标,如负债率、偿债率等也无法操作,没办法对偿债作统一的安排,一旦出现明显的偿债高峰期,并且偿债额巨大,那么就可能爆发企业的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

另外,高速公路融资的价格风险主要是服务价格,即通行费价格风险及其导致的收费额的变动风险。高速公路融资特别是银行借贷融资均以通行费收费权和收入作担保,而高速公路公司又不能像一般的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具有产品(通行费价格)的定价权,通行费的初次定价或事后调价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所以当初在融资谈判台上估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往往难以兑现。现在贷款是按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一些分段通车收取通行费的工程项目,经常因估计的通行费价格与实际执行的价格有差距,直接导致通行费收入下降,其履约质量下降,信用度降级,使整个融资受阻甚至夭折。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高,债务负担重。据统计,截至20xx年底,全国收费公路(90%以上的高速公路收费)贷款余额为5900亿元,贷款利息约500亿元,而同期收费额仅400多亿元,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因此,这些问题作为系统性风险,最后将全部集中到政府身上。

(四)融资地区性差异大

东部高速公路伴随经济发展起步早,发展快,车辆流量大,收益性好,已经完成了资本的积累,总体上资产负债结构已进入良性循环。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育较完善,相对融资渠道较宽广,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比例达80%以上,其中地方自筹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比例占总投资的18%。而西部地区位于国家道路网的末梢,地质条件复杂、经济欠发达和人口稀少,其工程造价高、收费价格低、车流量小的特点,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尽管国家的西部开发战略加大了扶持力度,再加上自身融资能力差,融资渠道单一,高速公路建设的国家直接投资比例占将近30%,地方自筹比例仅为总投资的4.8%,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1/4。随着新一轮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高峰期结束,"十五"时期公路建设贷款已开始进入还贷期,还贷任务很重,压力大,一些地区的一些项目已经出现了偿还困难,甚至形成不良贷款。甚至有专家称,国外20世纪70年代公路建设中出现的债务危机有可能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出现。

融资调研报告 篇2

[引言]日前,__县某企业招标投资__镇一块待开发的土地,急需3000万元资金进行投资建设,该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向银行、个人、同行业企业借款等多种筹资方式,花费两个多月的时间,最终筹够资金并一举中标,事后该企业负责人说“筹资难是目前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__县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一)企业贷款难。__县中小企业在全县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20__年__县生产总值为79.8亿元,除一产业中千家万户农户创造的农业增加值和三产业中机关团体等创造的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外,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所创。目前,__县共有20__多家中小企业和20__0多个体工商户,其中大部分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资金缺口约2至3亿元。中小企业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所需资金需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而向银行贷款是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目前__县一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科技含量低,产品缺乏竞争力,以及存在着企业发展初期所固有的系列矛盾等,容易受到经营环境、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变数大,不确定因素多,企业发展缓慢,再加上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干脆没有帐,有的则有两套帐,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银行部门无法对其真实度进行认定,不敢贸然贷款给企业,因而造成企业贷款越来越难。

(二)银行放款难。截止目前,全县各项贷款余额为253347万元,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贷款余额只有622万元,仅占0.25。形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一是银行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将贷款权限上收,基层商业银行贷款权限受到限制。目前全县国有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余额286815万元,贷款余额仅55977万元,存贷差达到230838万元。二是银行内控制度规定非常严格,特别是对贷款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从而抑制了金融部门贷款的发放,相反,激励机制却又相对不足,使得象__县电信局、__县电力公司等少数效益好、资信高的中小企业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而一些很有发展潜力但目前状况并不好的企业却受到冷落。

(三)银行和信用社授权、授信不足。银行部门对中小企业授权、授信主要是参照上级行制定的标准执行,该标准只注重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和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效益性则退居二线,导致许多中小企业不能进入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范畴或因等级较低而难以贷到款。目前,全县只有20多家企业能够达到授权、授信标准。而其它企业也往往只有在需要贷款时才将所需资料送到银行部门审查,再加上银行贷款手续繁杂、时间长、利息高,很多企业一般都选择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四)金融环境有待改善。近几年来,经过政府、银行等多个部门的宣传与扎实的工作,社会信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仍存在故意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如__县某单位拖欠县农业银行贷款70万元,另一单位拖欠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等长期未还,给社会诚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银行维护金融债权难度较大,经常存在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这为银行放贷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全县一季度收回不良贷款仅为189万元。

二、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对策

目前,银行和企业普遍存着银行有钱不敢贷,企业要钱又贷不到款的尴尬局面。我们认为中小企业要解决筹资难的问题需从长远发展和现实来看问题,既要注重内部积累,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要以诚信为本,提升企业社会诚信度。

(一)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从财政、税收、政策性贷款和直接融资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选择政府采购、担保、减免税、利息补贴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同时积极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随着企业制度的完善,企业信誉的提升,必定有越来越多的居民愿意把储蓄转化为投资。

(二)多方合作,建立共赢局面。企业申请抵押贷款,主要困难是企业产权界限模糊和价值难以评估,这需要多方协作:一是银行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征询系统,降低信贷准入“门槛”,让更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二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中小企业评估体系,贴近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行业自律;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社会诚信,完善服务,建立各类信用评级制度,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的评定活动。建立以查询、评估、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档案,从严规范其经营行为;四是建立政银企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了解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贴近企业进行跟踪服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在营运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便捷贷”等更多金融产品出炉。

(三)建立中小金融机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越来越细分的今天,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加贴近企业,降低目前各商业银行实行的受权受信制度的门槛,另外这种金融机构专门从事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更加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企业和银行的共同健康发展,从而达到企业和金融业和谐、互利的共赢局面。

(四)鼓励企业采用民间借贷行为。我国是一个比较重亲情的国家,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接济常被视为一种美德。在新的形式下,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贷的措施,以建立一条中小企业便捷有效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系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可以采用私人借贷、民间招商、企业内部自筹、个人财产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

融资调研报告 篇3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xx]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营业税方面,财税[20xx]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430003.22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190.60%。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20x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项租赁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6000万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个项目考虑,20x1~20x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直到20x5年才需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的业务量一旦出现下滑,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尽管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现金流的不匹配,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企业,税务跨期效应会在集中缴税时,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xx]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财税[20xx]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xx]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xx]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xx]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xx年~20xx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xx]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xx]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xx]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xx]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xx]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融资调研报告 篇4

近年来,我县在投中小企业融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在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模式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来说,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4月初,由县政府副县长汪光列带队,县政府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国土、建设、人行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周边县(市)就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旨在借鉴外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推进我县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

一、外地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的做法及经验

(一)桐城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做法。20xx年5月,桐城市政府通过注入财政性资金,划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公园、道路、桥梁使用权等方式注册成立城投公司,负责政府项目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经营政府授权的资产,从而实现政府投资的效益最大化。为理顺管理体制,桐城市政府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出台《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桐城市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制度》、《桐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制度》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理顺了发改委、建设、国土、财政、环保、审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同时,还在项目的决策审批、监督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和决算作出了具体规定。桐城城投公司成立以来,累计中小企业融资1.53亿元,用于开发区和市政工程建设。

(二)肥西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做法。肥西的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xx年起,肥西县先后组建了“肥西县城市建设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和“肥西县诚信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先后成立了肥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花木城投资有限公司、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紫蓬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长安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大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从而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路网等重大项目建设。第二阶段:从20xx年起,针对单个平台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信用额度小、银行认可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肥西县从创新体制机制入手,构建新的投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一是建立了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系。二是将20xx年以来成立的五大平台的中小企业融资功能逐步整合,统一成立了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五大平台按各自职责,主要承担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平台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目前,肥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经评估注册资金提高到15.2亿元,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明显增强。20xx年,签约贷款10.01亿元,是前两年总和的4倍;实际到位资金2.2亿元,超过前两年总和。三是坚持“要让项目等资金,不能让资金等项目”的指导思想,依据规划,编制了120多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从而增强了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前瞻性。四是突出基础设施先行,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快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将“生地”焐热成“熟地”,发挥土地资本的做大效益,县城经营性用地平均价格大幅提升,从而大大提高了土地中小企业融资受益率。

二、我县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现状

近年来,虽然我县对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格局逐步形成,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现行的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严重制约着我县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发展和创新,从而影响经济增长的后劲。主要表现在:

(一)责权利不相匹配,责任单位投中小企业融资积极性不高。我县目前采取的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各相关部门配合,中小企业融资、建设、管理三分离,财政部门负责筹资,建设施工单位只管用钱,等靠要思想严重。这种模式既不利于提高部门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效率不高,部门之间管理条块分割。各中小企业融资单位分别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且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单位是行政部门,存在各自的利益,管理条块分割,分散建设,很难相互协调配合,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效率低。

(三)资金短缺,财政负担过重。要实现建设皖西南风景旅游城市的目标,各方面的资金需求都很大,远远超过了我县可用财力,但现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对财政的依存度过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是依靠财政直接投入的,无形中加重了财政负担,加大了财政风险。

(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滞后,投资方式仍然单一。在城市建设投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平台建设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投资方式上,国际国内在流行的BOT、TOT等投资方式的采用在我县建设为数不多,并未得到广泛的采用。

(五)城市公共资源未能发挥合力,浪费严重。 目前,相当一部分城市公共资源掌握在各部门手中,缺乏市场化运作手段,使用效率相当低下,造成了城市公共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三、关于我县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构建新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新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要由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大块组成,成立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委员会、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心、资产运营公司和投中小企业融资监督委员会。

(二)完善决策和运行机制。新的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建立后,必须对其中各个组成部分运作方式、基本职能进行合理设计和介定,以保证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机构的顺利运行。

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委员会——投中小企业融资的决策层。建议由县委书记、县长分别担任管委会第一主任和主任,县发改委、经委、财政、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中小企业融资方案;审定投中小企业融资中长期规划,审批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年度计划及资金平衡计划;审定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和管理制度;决策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心——投中小企业融资的管理层。隶属于县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分别由财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担任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制定工作;统筹管理政府项目的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制定并实施利用政府信用取得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统借统还;负责归集不同渠道的还款来源,建立稳定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根据批准的中小企业融资方案选择金融机构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拨付资金并监督运行等。

资产运营公司——投中小企业融资的执行层。负责对内投资,统一经营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并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资产运营公司与管理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分别由财政局局长和分管局长担任经理、副经理。城市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县资产运营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如实际需要,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委员会可另外确定项目法人。

投中小企业融资监督委员会——投中小企业融资的监督层。由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分别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要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拓宽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1、尽快出台《潜山县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潜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潜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

2、利用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心的功能,培育和发展资产运营公司,通过对其注入优质资产、城市经营性资源等,使其真正成为我县拥有雄厚实力的投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一是财政资金注入,将分散的财政投入,包括国债投资,整合起来注入资产运营公司。二是规费注入,将养路费、部分城市维护费等注入资产运营公司。三是土地收益注入,将一定量的土地增值部分作为资产运营公司的资本金注入。四是存量资产注入,将过去形成的存量资产,包括路桥、公用设施等,授权资产运营公司经营。五是税收返还注入,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投资实行税费优惠减免,作为资产运营公司资本金。

3、高度重视加强项目策划。要树立“让项目等资金,不要让资金等项目”的理念,重视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县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县投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和安排资金。

4、继续做好土地经营,实现土地的最大升值,为城市建设凝聚资金。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制度,把城区存量土地统一纳入运行。加强土地供给总量的调控,通过土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市场供应总量进行控制,保持供需平衡。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和引导作用,对近期要开发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要从规划源头一次性控制、统征,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则作为项目的偿债或中小企业融资的土地进行冻结控制。通过规划,合理引导土地开发,实现土地的最大化升值。二要多渠道筹措土地运作资金,建立土地发展基金。目前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的运作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随着土地收购储备量和银行利息的不断增加,成本也将不断加大,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风险将逐渐显现。要完善土地收购储备运作的资金结构,加大财政资本金的投入,将来自土地的收入集中建立土地发展基金,土地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土地统征、收购的费用和改善储备地块周边基础设施,这样有利于土地经营的良性循环。

5、盘活公用事业系统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公用事业,拍卖出让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资产,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办法,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形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园林绿化等资产及所占用的土地和水面投资、经营管理权进行出让,这样既可收回国有资产收益投入其他城市建设项目,又可打破行业垄断,同时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

(四)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1、推进工程招投标改革。一要严格实行工程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二要严格进行审计;三要在工程中标后,严格控制变更设计,尤其对工程量变更的要从严把关。

2、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建设业主,政府管理部门与建设业主通过合同关系来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在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的前期下尽可能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节约建设资金。

3、健全完善政府投中小企业融资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潜山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债务和资金监管,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