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老地方 > 百科 > 申请书 > 正文

被告申请书

2025/03/23申请书

老地方整理的被告申请书(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被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张某某(又名×××),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花园××号。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约××岁左右,××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街××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郭某某、刘某某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被告申请书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申请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532927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11日

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姓名:xx,性别:xxx,年龄:xx,民族:xx,

职务:xx,工作单位:xxx,住址:xx,电话:xx代理人:梁xx律师,xx律师

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xx,性别:xxx,年龄:xx,民族:xx,

职务:xx,工作单位:xxx,住址:xx,电话: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xx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xx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xx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刘会彬,男,汉族,19xx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无极县东侯坊乡东朱村育才东路28号,电话:13131115770。

被申请人:张兰振,男,汉族,19xx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xx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会彬

20xx年7月29日

被告申请书 篇5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敬礼

申请人:邹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