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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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刘会彬,男,汉族,19xx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无极县东侯坊乡东朱村育才东路28号,电话:13131115770。
被申请人:张兰振,男,汉族,19xx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xx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会彬
20xx年7月29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xx,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xx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年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被申请人:,女,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搬出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5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