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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2025/04/04经典报告

老地方整理的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精选5篇),希望这些优秀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篇1

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精神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中心实际,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使公路管理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明显提升,进一步提高了反腐倡廉建设成效。通过深入详细地调查研究,欣喜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在试验检测中心结出了硕果。特呈现此报告,旨在分享我们中心廉政建设的经验,促使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党风廉政建设概况

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是市公路局的二级机构。有三个主要部门:试验检测部、公路设计所和工程监理部。它们的主要职能是: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公路桥梁的设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现有职工55人。其中在职人员xx人、离退休人员xx人;党员xx人、团员xx人;专业技术人员xx人。

近年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xxx廉政会议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工程监理工作的生命线,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与做法

该中心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有优势、工作流动性大、与社会接触面广的特点,是人们所说的“反腐倡廉重灾区”,同时也是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尤其重要。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持之以恒。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中心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在中心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落实。中心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发挥优势,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着眼业务特点,抓住责任主体,实施有效监督,从“人、财、物”等方面构建防范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日常工作相互促进,和谐发展。中心月月有党风廉政建设的例会,周周有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做到思想重视、工作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明显。在实施责任管理方面,结合实际,该中心制定了《xx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中心与各部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制定和完善了《中心业务管理制度》,使各项规章制度成龙配套,更有可操作性,使干部职工意识有准绳,行为有规范,工作有标准。

总之,进一步落实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一手抓中心工作,一手抓廉政建设,完善责任、督查、测评、奖惩、保障等方面规定,使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强大的合力。

实验检测部的邱渝峰同志,面对软硬兼施、威逼利诱的施工单位,坚持原则不让步,大义凛然,严格检测。他带领队员在检测“攸县花庙前大桥”施工现场时,认认真真勘测,采样,实验,论证。一次又一次重复着检测的各个程序,一丝不苟。连续苦战几天几夜,直到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止。以一身正气,塑造了检测中心正义、公信、责任的社会形象。

(二)强化教育,营造氛围,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了增强中心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升政治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该中心一是加强反腐倡廉理论教育,重点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xxx廉政会议精神,以及公路工程建设的反腐倡廉文件,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积极倡道务实和勤政廉洁的作风。同时,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多观看党风廉政警示片《莫伸手》。教育大家要慎权、慎行、慎独、慎微,使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提高。二是组织红色旅游,进行革命历史教育。每年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去革命根据地和红色纪念馆,通过学习革命历史,让大家受到生动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三是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树立中心廉洁形象。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理念和提升公路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渗透到公路建设、队伍建设、行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根据我们检测中心的工作特点,推行服务承诺。这些服务承诺,不仅写在墙上,喊在嘴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在了行动上,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好评。

通过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效能,提升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使干部职工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树立以“热爱公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观念,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能征善战的工作团队。

同时,运用和调动黑板报、内部简报、机关楼道警示标语、学习专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知识、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宣传,通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促进干部职工积极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努力构建以全心全意为交通、为社会服务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让大家时刻绷紧勤政廉洁之“弦',增强思廉、行廉、促廉的自觉性。

监理处长、xxx员王湘陵以身作则,时时刻刻发挥廉洁奉公的带头作用。在施工质量控制上,他严把“四关”即“严把原材料关”。“严把机械设备关”“严把施工工艺关”和“严格监理程序”其次,落实监理责任,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强化全过程监理,无缝监理,重点抓好旁站监理、巡视监理、试验检测监理和结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把好工程验收关、抽检关、计量支付关等主要关口。不断改进监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全中心的党员干部,通过参加教育活动,中心干部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得到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自觉做到警钟长鸣,“常在河边走,自控不湿鞋”。

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篇2

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

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

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损害企业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政府调控尤为重要。

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

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政府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篇3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可见,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性。

然而,在具体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造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难以有效执行,使得下达的法律文书形成一纸空文,这不但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因而,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干预,确保行政处罚到位,应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在这里,笔者结合在多年的基层执法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即表明我们要依法管理国家,建立法治社会。要建立法治社会,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维护好行政处罚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用行政执法手段体现党管理国家意志的需要。我们党非常重要的执政方式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而行政处罚正是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实践活动。

2、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运行靠法律来维护。在我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这也要靠行政执法来解决。而行政机关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大多数是依靠行政处罚去实现。因此,只有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3、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通过上访、举报或申诉等方式,来检举揭发,申诉违法行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大量违法行为就是通过举报、投诉发现,这已成为了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为此,如果我们忽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不认真受理各种举报和申诉,不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纠纷,势必会激化矛盾,乃至于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二、影响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原因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有法不依,行政干预;执法不严,随意处罚;违法不究,听之任之。这一系列的问题,无疑是影响和破坏行政处罚权威性的重要原因。

1、政府干预,上下为难。时下,一些地方政府为盘活地方经济,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这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地方政策的空子,鱼龙混杂,干一些违法经营活动。一旦有行政执法机关介入查处时,部分违法商人就会以地方优惠政策为幌子,向地方政府诉苦。于是,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就会站出来为他们说情,致使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难以兑现。如该重罚的轻罚,该多罚的少罚,甚至分文不罚。这一状况,不但弄得行政执法人员进退两难,也严重地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破坏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

2、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这是法律的稳定性、广泛性等方面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准确、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法律准绳。然而,在现实的执法活动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将国家的权力占为私有权,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变为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和谋取私利的特权。对本来可以免于处罚的则加重处罚,实为该加重处罚的却从轻处罚或不处罚,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宗旨,也违背了“执政为民”原则,破坏了国家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形象。

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这一定义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带有强制性和被动性。在基层执法实践过程中,面对的大部份行政相对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部分还是法盲甚至是文盲,根本不懂得什么叫法律,在这一前提之下,一方面导致他们的违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违法,也就是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从事的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只有当执法人员向其解释指出违法行为后他们才明白;另一方面,导致他们不容易知书识理,不愿意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也从客观上给行政处罚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对策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是确保维护行政处罚权威的必要保证。

1、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

财政体制都对行政执法活动有作重要的影响,政府如何对待行政机关对维护行政处罚权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如果能够尊重行政机关,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经济发展观念,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并在人、财、物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以必要的支持,就能使行政执法机关放开手脚执法办案,由此保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行政处罚权威才能得以体现。

2、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必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司法监督力度,确保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机关形象。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内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具体执法过程,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中,往往会出现凭借手中的权力,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意见。因此,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遵循一套行政规范。如工商机关目前执行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就是很好的典范。只有严格遵守各种制度,规范我们每个执法人员的行为,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从而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让人民大众充充分信赖我们行政机关,尊重我们行政机关的工作,服从行政机关的裁决,从而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3、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就必须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目前,部份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得不到执行,很大程度从行政执法实践上动摇了行政处罚的权威,让人们感到复杂的行政执法过程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纯属一纸空文。这不但挫伤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行政处罚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维护行政处罚权威,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尊重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必然会在社会中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因此,维护行政处罚权威需要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总之,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关系到党管理国家意志能否实现,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是否得到维护,关系到经济能否发展,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更关系到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更好地保护。因此,维护行政处罚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积极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篇4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xxx四次会议通过了《xxxxx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xxx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xxx四次会议通过了《xxxxx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

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阳光是最好的xx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程序意识几近于无。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调查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很少有时间来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解也很少。对于和自己的业务工作联系不是很密切,不经常使用的就不关心,也不学习,有些甚至不知听证为何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

听证程序是一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的正常运转,除执法人员的努力外,更需要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积极主张权利。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意识极为淡薄。他们不想听证,不敢听证,不要听证,在有权听证时放弃听证,导致“立法上是先进的,但作为这一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将被处罚的公民、法人却不领情”的怪现象。这些观念的形成,一是由于我国是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极深的国度,百姓不敢对他们的“父母官”进行直接的抗辩与责难。二是由于行政机关手中拥有着很大的行xxx力,公民法人对其有畏惧感,不敢也不愿得罪行政机关,因而不愿诉诸于法律正当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要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更完备,更具可操作性。不仅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的各项配套制度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等,还要对有关行政处罚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于行政处罚听证方面的规定相吻合。此外,还应在各地行政机关判定的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使用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一部统一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听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要办好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可以专门就听证程序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我国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弄清楚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以承担日益提高的执法水准要求。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法律法规,使公民都明白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他们不敢听证的顾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就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的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听证会后对处罚也会更容易接受、受理、心服口服,减少事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打下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要完善我国法律上已确立的制度,如通知制度、公开制度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执法中急需而又为听证运转所必需之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

主持人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组织核心。完善主持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对听证主持人的条件、资格取得、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律师资格和一定行政工作经验,通过有关考试与考核,并应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权利,逐渐形成一种有专门机构考试考核、选拔任命等的管理模式。当然,这要随我国整个法制进程而逐渐进行。

物质保障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必要物质基础。要从财政上给予行政机关强大的支持,才能保证执法中不为所谓正当需要而滥用权力。建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设立专款来推行该制度的运转,并且不仅限于听证的组织实施,还应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构建必要的物质设备等。

监督机制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公正合理的保障。要建立对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举行听证而不按法定步骤进行,或者在听证中闲置或剥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惩戒制度,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要逐步形成一种包括司法审查、执法检查、执法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纵观近年来行政理论研究状况,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理论研究似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见之于媒体的有关案例也极少,这实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我国听证制度与西方国家比较还很落后,可以说刚具备了基本骨架,其血肉远非丰满可言。有些学者已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逐步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开制度,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等。这些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加深。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的顺利运转,除法律上的努力完善,制度上的必要保障,执法人员的积极执法,更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而要赢得人民的支持,最根本的就是要营造该程序运转的法律氛围,使人民从心理上完全接受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内心上认可这种制度,自然地运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从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也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低到最低限度。可见,行政处罚听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从根本上说应是逐渐营造一种法律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这种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xxx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积极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必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带动行政处罚向民主、法制、公开、正义的方向前进。

处于一个经济、民主和法制处于上升时期,热切期待着通过比较与鉴定完善法制与民主的中国人来说,唯有实实在在地理性认识,才能使听证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在中国这块黄土地上生根开花。

行政中心实地调研报告 篇5

20xx年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赶超发展、提速进位”的工作目标,紧扣服务全民创业、服务项目建设这一主题,突出“审批提速、项目进厅、绩效考评”三个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促进“电子政务”再上一个台阶,不断优化我县赶超发展环境。为此,上半年我中心狠抓以下四个方面工作显见成效。

一、简化行政审批出新招

简化行政审批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前提,我中心从三方面做起:

1、实行并联审批制。为有效解决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杂,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中心对办理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变过去的一个项目多家串联式审批为“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机制。我中心对“三个一体化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即:房地产税费一体化、木竹税费一体化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一体化。通过联审联批,达到了“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的目的,进一步简化了流程,行政审批效率得到提速提效。

2、推行首席代表制。为杜绝群众办事“两头跑”的现象,缩短审批时间,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全权负责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发证等事务。中心行政审批许可窗口,均设立了首席代表,其中:科级干部首席代表,占,股级干部首席代表,占。首席代表的推行,提高了审批效率,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头跑”问题。

3、实行“六件六制”分类管理。“六件六制”分类管理制就是即办件直接办理,一般件承诺办理,重大件联合办理,控制件(事项)明确答复,特别件特别办理,联办件联

合办理,并做到操作规范。如承诺件办理,首先是窗口收件、受理,申请人手续齐全后,由窗口人员来回跑(勘测、内部领导签字等手续),并在法定工作日内通知办事人明确的办结意见。县林业局、林业局产权交易中心、县契税所已实行所有业务、人员到位,整个股室进驻中心,实现了所有审批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目前,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两集中到位的部门占有17%,以契税窗口为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契税证的办理由以前的承诺时限14天转为即办件,大大提高了办证效率。“六件六制”的管理,使受理件在窗口办结的比例增加,目前即办件169件,占。承诺件65件,占,对于承诺件、复杂件我中心实行窗口内转外不转服务,不用客商群众来回跑,大大提升了审批速度。

二、改革行政审批求突破

1、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

2、狠抓项目进厅。按照上级要求,对部分单位实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两集中”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两个集中”改革试行方案》。针对部门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今年,我中心建立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一体化,相关前置部门均做到“人员、业务、硬件、授权”四到位,不用创业申请者来回跑,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截止目前,中心共设有30个窗口,有12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厅,其中行政许可66项。

三、强化内部管理见成效

为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我中心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1、健全管理体制。我中心制定一系列严格管理考评制度,坚决做到用制度管人。对窗口人员实行“五个一”管理。一天四考勤、一周一报告,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核、一年一总评方式。每天上下班需本人指纹签到,外出需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审批表”。每周一由专人将上周出勤、服务及办件情况向纪委报告。每月全县进行通报。每季根据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选出当季红旗窗口及先进个人。年底根据平时表现及季度评选情况选出年度先进并报政府表彰。实行服务遵守“十不准”,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在窗口工作人员中推行文明用语制度,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先进个人评比活动,使得中心人人争先、窗口争优意识强烈,提高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促进了文明建设。铁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中心纪律松散问题,严肃了工作纪律,树立了窗口服务新形象。

2、建绩效考核机制。凡窗口人员上班期间违反“十不准”规定,扣其100元/次。并追究其首席代表连带责任100元/次。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在全县进行通报外,并将其名单报政府及财政局,年终与其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年终行政服务中心依据窗口单位领导的服务意识、支持程度、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遵守中心制度情况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目标考核打分。分值占县目标考核的2%。

3、建科学互评机制。年初中心对各窗口下达责任状。中心成立了由各窗口首席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文明服务、工作纪律等情况,由中心管理人员揩值班首席代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考核互评,而

不是由中心管理人员说了算,考核结果由纪委行政投诉办主任当场公布。

四、提供为民服务受好评。

为了让群众不满意的事情不在我中心发生,影响政府形象的事情不在我中心出现,中心围绕服务做深做细,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举措,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

完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十制”服务,即:上门服务制、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承诺补充制、限时办结制、微笑服务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全程代理制、特事特办制。这些服务制度为客商群众提供全天候、零距离的服务,有效促进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转变,审批效能和服务效率明显提高,窗口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