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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工作总结

2024/11/20总结范文

老地方整理的检察技术工作总结(精选4篇),希望这些总结范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察技术工作总结 篇1

一年来,xx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和预防工作的新思路,在有效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我院坚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努力实现四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我院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确立由刑检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青年干警都是青少年维权活动的志愿者。

2、专门机构到位。我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统一具体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对每一名涉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在教训中学习法律知识。

3、规章制度到位。为了使青少年维权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我院不断学习兄弟单位和总结本院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形成一整套较为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制度与措施。如制订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维权工作细则》、《暂缓不起诉实施办法(暂行)》、《关于监督在押未成年人活动规则》等。

4、建立立体普法网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为扩大受教育面,我们坚持“五送法”活动,以点为主,点线结合,形成普法网络。

(1)送法到学校,我院已先后与市高级中学、震泽中学、屯村中学、同里中学、松陵三中、菀坪中学、市实验小学等八所学校结成法制共建单位,定期编发《青少年维权苑》,发给法制教育共建单位。

(2)送法上街。为增强法制教育社会覆盖面,今年,已先后派干警上街设摊宣传4次。

(3)送法至社区。社区是法制教育薄弱的地方,今年我们先后派干警到南麻、梅堰等社区召开法制座谈会,把法律知识送到家。

(4)送法到监所。在押人员是教育防范的重点人群,我们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对市看守所的青少年犯进行教育,加大防范力度。

(5)送法到媒体。我们将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送到电台、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一年来,共被采用200余篇。

二、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我们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办案、严查细审”原则。

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本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陈发宝于xx年6月18日晚盗窃摩托车的案件时,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8月15日,而在本院的提审过程中,其供述的出生日期为xx年7月,而在案卷中却没有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户籍证明,同时,细心的承办人发现有一份王正贵(为王冬冬哥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上注明的王正贵的出生年月也为xx年8月15日,而其兄弟两人不是双包胎,因而不可能同时在xx年8月15日出生的',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经复核,承办人的推断得到证实,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11月7日,即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本院遂对王冬冬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而在避免错案的同时又有利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今年,我院共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在内部制定了统一标准:如

1、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

2、不满16岁,强索财物。

3、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

4、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从犯、胁从犯。

5、受他人教唆犯罪的。

6、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7、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本院在受理犯罪嫌疑人朱刚涉嫌销售赃物犯罪的案件后,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刚虽然三次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将赃物销售给他人,但鉴于朱刚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等法定情节,因而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对挽救、教育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青少年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举保护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办案中,我们也不能一味追求保护犯罪的青少年而忽视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青少年的保护。针对上述的7种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们又针对具有下列情形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逮捕、起诉的决定:

1、重大案件的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在逃的;

2、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

3、累犯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

4、涉嫌数罪的;

5、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

6、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检察技术工作总结 篇2

20xx年,我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在院党组和市院技术处的领导下,根据全省、全市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要点,制定了我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建设工作的方案,一年来,我们专题部署,加强监督,将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方案落到实处,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切实保障了我院20xx年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我院一年来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增添网络设备,完善网络环境

20xx年,在省院、市院的指导及我院党组的支持下,对我院的网络设备进行了完善,购买了设备机柜、服务器实现网络设备的整齐划一,逐步完善了网络建设的基础设施,强化了网络信息管理,实现在办公楼内局域网的正常使用。对网络设备的完善是我院20xx年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屏障。

二、加强完善信息办公化的推行使用

20xx年我院继续完善信息发布、电子邮件等功能的基本应用;积极探索检察业务应用;开展网上案件动态管理应用;实现案件的动态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探索网上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等应用,为侦查一体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提高网络化办公水平并进行网上交流学习。

我院内网信息能过做到及时发布、及时更新,发布各类信息约150余条;同时为了开展好我院的机关文化建设工作专门开通了“机关服务礼仪专栏”,通过发布礼仪信息加强了我院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强化网络安全意识,确保检察信息保密

20xx年,按照高检院及省院、市院的网络安全建设规划要求,我院计算机下载安装市院内网上的网络版杀毒软件,同时做到及时升级更新。对笔记本电脑安装隔离卡,切实做到内外网物理隔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个人移动U盘和工作U盘实行严格管理,做到个人移动U盘不在涉密机上使用,做好日常的保密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制度。机要人员还参加由区院组织的加密机培训,在原有的网络安全基础上增加一台密码机,确保检察信息的安全传输,保证了机要文件的安全性。

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审录分离

20xx年,我们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和保障机制,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严格遵照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录制工作,做到程序规范。

一年来,为了加强对录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我院严格按照市院审讯室设备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工作正常和录制资料的声音、画面质量符合要求,做好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工作。

五、继续完善视频室的基础建设和管理

根据省院及市院的要求,20xx年,我院继续配合电信部门完善视频会议室各项功能,并安排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视频设备确保各类电视电话会议的顺利召开。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20xx年我院切实把提高技术人员素质作为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按照高检院、省院及市院的要求,积极开展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认真学习和落实“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办法”,大力开展争当科技强检示范院活动,从人员、设备、技术、能力、素质等全方位提升检察院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时期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水平。二是深入加强检察技术信息队伍政治素质建设。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自觉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发扬扎实工作、提高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技术干警政治素质。

七、我院在信息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我院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待继续完善。

2、部分干警的计算机应用知识欠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检察干警计算机应用水平必须通过自治区计算机等级二级应用水平,我院干警在计算机培训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3、建议市院技术部门与我院加强沟通指导,提高我院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

4、建议上级院加强对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支持与指导,使得我院的信息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0xx年,我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在省院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将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吴堡检察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检察技术工作总结 篇3

20xx年认真学习和贯彻高检院在司法体质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以科技与检察工作的融合为导向,以科学技术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为举措,持续深化落实科技强检战略;

在院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部门同事的积极配合下,上半年技术科各项工作开展顺利,建设项目的实施与推进有条不紊,较好的完成了规划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20xx是忙碌而又充实的一年,技术科全体干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设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我院办公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我科干警积极配合各部门完成了多项信息技术工作,加强全院包括网络系统、信息发布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饭堂道闸管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所有弱电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保证设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上半年局域网没有发生因机械和人为造成的故障,较好地保障了办公办案的需要。截止5月底,我科干警共维修和维护各种办公技术设备140多台次。

二、建设的项目

按照高检院“科技强检规划纲要”的指引,技术科紧跟科技发展,顺应新技术变革,不断的与同行交流学习,以科技强检为方向,持续推进我院的信息化建设,20xx年上半年共实施了以下项目:

三、存在的不足

20xx年上半年工作量极大,技术科人手有限。我科干警虽然基本上都是超负荷工作,但有些工作开展的时候准备较为仓促,部分技术后勤工作也不够及时到位;

同时,有些需要部门之间配合的工作默契程度有待提高。针对以上不足,在日后的工作中,我科将更加合理的做好工作规划和人员安排,同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20xx年下半年技术科的工作计划有:

1.持续推进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化监控系统、移动办公系统等未完成的项目。

2.强化队伍建设,技术科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与兄弟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我科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3.提升设备技术水平。在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的同时,紧跟科技发展,继续深入学习新技术,不断发展我院科技装备和技术水平,为全院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检察技术工作总结 篇4

一年来,xx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和预防工作的新思路,在有效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我院坚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努力实现四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我院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确立由刑检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青年干警都是青少年维权活动的志愿者。

2、专门机构到位。我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统一具体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对每一名涉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在教训中学习法律知识。

3、规章制度到位。为了使青少年维权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我院不断学习兄弟单位和总结本院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形成一整套较为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制度与措施。如制订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维权工作细则》、《暂缓不起诉实施办法(暂行)》、《关于监督在押未成年人活动规则》等。

4、建立立体普法网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为扩大受教育面,我们坚持“五送法”活动,以点为主,点线结合,形成普法网络。

(1)送法到学校,我院已先后与市高级中学、震泽中学、屯村中学、同里中学、松陵三中、菀坪中学、市实验小学等八所学校结成法制共建单位,定期编发《青少年维权苑》,发给法制教育共建单位。

(2)送法上街。为增强法制教育社会覆盖面,今年,已先后派干警上街设摊宣传4次。

(3)送法至社区。社区是法制教育薄弱的地方,今年我们先后派干警到南麻、梅堰等社区召开法制座谈会,把法律知识送到家。

(4)送法到监所。在押人员是教育防范的重点人群,我们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对市看守所的青少年犯进行教育,加大防范力度。

(5)送法到媒体。我们将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送到电台、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一年来,共被采用200余篇。

二、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我们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办案、严查细审”原则。

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本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陈发宝于xx年6月18日晚盗窃摩托车的案件时,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8月15日,而在本院的提审过程中,其供述的出生日期为xx年7月,而在案卷中却没有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户籍证明,同时,细心的承办人发现有一份王正贵(为王冬冬哥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上注明的王正贵的出生年月也为xx年8月15日,而其兄弟两人不是双包胎,因而不可能同时在xx年8月15日出生的,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经复核,承办人的推断得到证实,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11月7日,即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本院遂对王冬冬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而在避免错案的同时又有利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今年,我院共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在内部制定了统一标准:如

1、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

2、不满16岁,强索财物。

3、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

4、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从犯、胁从犯。

5、受他人教唆犯罪的。

6、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7、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本院在受理犯罪嫌疑人朱刚涉嫌销售赃物犯罪的案件后,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刚虽然三次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将赃物销售给他人,但鉴于朱刚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等法定情节,因而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对挽救、教育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青少年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举保护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办案中,我们也不能一味追求保护犯罪的青少年而忽视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青少年的保护。针对上述的7种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们又针对具有下列情形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逮捕、起诉的决定:

1、重大案件的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在逃的;

2、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

3、累犯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

4、涉嫌数罪的;

5、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

6、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